(2013)大东民三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文东与被告高华美、代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东,高华美,代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三初字第1350号原告:高文东,男,1938年9月16日出生。被告:高华美,女,1985年1月23日出生。被告:代晨,男,1979年4月8日出生。原告高文东与被告高华美、代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文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文东承担。审判员 袁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