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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强与令狐玉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令狐玉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令狐玉学,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运盐民初字第63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令狐玉学自觉履行义务,逾期该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令狐玉学银行帐户存款六万一千四百五十元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吕小哲执行员 王运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