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玉群与李燕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群,李燕芳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222号原告:李玉群,女,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4(A)。委托代理人:翁均涛,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燕芳,女,澳门居民,住澳门,身份证号码×××9(9)。委托代理人:李友双,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永雄,男,××年××月××日出生,澳门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群诉被告李燕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群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群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群撤回对被告李燕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951元,由原告李玉群负担。审判员 崔少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清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