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商初字第0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连云港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兴盟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初字第0323号原告连云港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浦南开发区浦西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善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亮、沈燕,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兴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瀛洲路南首西侧。法定代表人赵长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显强。委托代理人张玉军,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兴盟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23元减半收取516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善业人民陪审员 李庆德人民陪审员 孟 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爱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