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市法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肖娃娃、马连花与肖秀莲、张风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娃娃,马连花,肖秀莲,张风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市法民初字第269号原告肖娃娃,男,回族,生于1938年10月14日,住临夏市枹罕镇,农民。原告马连花,女,回族。生于1946年1月2日,住址同上,农民,系原告肖娃娃妻子。委托代理人李长福,系临夏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肖秀莲,女,回族,生于1970年11月24日,住址同上,农民,系原告女儿。被告张风明,男,回族,生于1967年2月10日,住址同上,农民,系原告招赘女婿。原告肖娃娃、马连花与被告肖秀莲、张风明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二原告系被告父母。由于第二被告是招赘女婿,二被告自结婚后全家关系还算融洽。但近年来,因原告年龄越来越大,身体越来越弱,原、被告之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甚至打架。鉴于二被告不好好赡养原告,现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给付两原告赡养费每人每月200元。二被告辩称,二被告自1987年结婚后,尽心尽力服侍二原告并承担家庭一切开支。通过全家人共同努力分四次翻修了现住的临夏市枹罕镇马彦庄村马彦庄XX号宅院。2012年原告私自将位于临夏市马彦庄小学附近的一块承包地卖给他人,遭到被告阻拦。为此二原告经常制造家庭矛盾,无理取闹。经马彦庄寺管会及原告妹夫调解,于2012年12月20日达成一份协议,将马彦庄小学附近的牛场地作价15万元归到被告名下,当场支付10万元,剩余的5万元延期支付。现被告愿意承担赡养费,但无力支付。经审理查明,被告肖秀莲系原告肖娃娃、马连花独生女,张风明系原告招赘女婿。自二被告婚后一直与原告共同居住生活。2012年原告私自将位于临夏市马彦庄小学附近的一块承包地卖给他人,遭到被告阻拦,为此双方发生矛盾。另查明,二原告系独女户,政府每年给付每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960元;养老金每人每月65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发生矛盾后,导致无法共同生活,现二原告生活需要照顾,被告作为原告女儿,有赡养原告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肖秀莲给付赡养费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秀莲向原告肖娃娃、马连花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肖秀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卫军审判员 马文祥审判员 牟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