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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海法宣字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张传菊要求宣告孙元利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传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海法宣字172号申请人:张传菊,女,汉族,1966年6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系孙元利之妻。申请人张传菊要求宣告孙元利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传菊称,申请人之夫孙元利于2013年4月19日,孙元利随“鲁崂渔运60178”船出海作业落水失踪,已无生还可能。特申请法院宣告孙元利死亡。经查,孙元利,1968年3月14日出生,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系申请人张传菊之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沙子口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称,2013年4月21日,“鲁崂渔运60178”船主王玲梅报警称,其船员孙元利在青岛海域(约95海区)落水失踪。认定孙元利已无生还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孙元利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希孙元利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公告之日起与本院联系,现公告期已届满,孙元利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孙元利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本院已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孙元利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已届满,仍无孙元利的下落,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元利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迟焕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