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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娄星执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何水迎与李献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水迎,李献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娄星执字第294-2号申请执行人何水迎。被执行人李献年。何水迎与李献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何水迎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娄星民保字第1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李献年、胡益华共同所有的位于娄底市星海名都国际0028幢A栋1601号房屋预告登记为娄房预娄底字第000XXX74号房屋予以查封。2012年3月1日,本院作出(2011)娄星民一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李献年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所欠原告何水迎的借款本金120000元偿还给原告何水迎,其中10万元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0‰从2009年6月16日起计付利息,2万元借款本金按月利率30‰从2010年9月26日其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李献年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献年未履行判决义务,权利人何水迎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献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2年6月19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李献年未履行。2012年9月15日,本院委托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对被执行人李献年、胡益华共同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评估,该所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娄星司鉴(2012)资鉴字第97号价值鉴定书,评估该房屋价值为525200元。2012年10月17日,本院作出(2012)娄星执字第294号裁定书,裁定对李献年、胡益华共同所有的,位于娄底市星海名都国际0028幢A栋1601号房屋予以拍卖。2013年4月4日,本院依相关规定委托娄底市东升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该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对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竟买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何水迎申请以起拍价525200元受偿该房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献年、胡益华共同所有的位于娄底市娄星区育才路星海名都国际0028幢A栋16楼1601号房屋预告登记为0000XXX4号房产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李献年、胡益华共同所有的,位于娄底市娄星区育才路星海名都国际0028幢A栋16楼1601号房产房屋预告登记为0000XXX4号房产归何水迎(身份证号码:43050219XXXXXXXX45)所有;三、申请执行人何水迎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玲审判员 胡若安审判员 王宇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