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雪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玲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21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雪玲,女,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涡阳县高炉法庭家属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1年11月2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在家。辩护人王明海,男,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住安徽省涡阳县高炉法庭家属院。辩护人杨雪洁,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紫光大道依翠园。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雪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5日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雪玲及其辩护人王明海、杨雪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0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雪玲先后在涡阳县青年路和郝庄菜市北侧,开设了一家亳州市兴帮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御仙堂专营店,以经营化状品“欧莎丽”、保健品“清欣片”、房地产“聚兴楼”、海南福利房、涞水房产、公司增资扩股以及果酒和喀塔斯酒8个项目为主,采取签订合同的高额回报方式,分别从罗运才、罗琴、谢淑侠、朱瑞英、姚兰、郑秀娟、李素贞、宁玲、李成明、李鸿轩、葛文兰、郭素侠、李华美13户群众中非法吸收公共存款255万元。另查明:2011年11月21日,被告人杨雪玲向涡阳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雪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相关书证、判决书,证人徐思明、罗运才、姚兰、郑秀娟、李素贞、宁玲、李成明、李鸿轩、葛文兰、郭素侠、李华美、吴尚澧、李新珍、吴斌、魏春艳、曹影、杨亚丽、尚成凤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雪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雪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由于被告人杨雪玲具有自首、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等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雪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文祥审 判 员 武 磊人民陪审员 韩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