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民初字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白水民初字00574号原告冯某甲,男,汉族。被告魏某某,女,汉族。原告冯某甲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甲诉称,2003年她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次年2月份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2007年7月11日生育一子冯某乙,现在白水县上小学。二人婚初关系尚可,2006年3、4月份,双方开始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后被告缺乏责任心,不尽妻子义务,为此矛盾不断加剧,2011年又因琐事而发生矛盾,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冯某甲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2、白水县雷牙镇范家卓村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魏某某于2011年前半年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音信全无。被告魏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次年2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生活,2006年10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2007年7月11日生育一子冯某乙,现在白水县上小学。婚初,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为此矛盾不断加剧,2011年又因琐事而发生矛盾,被告便离家出走,原告与之失去联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又查,2012年11月份原告曾向白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后因联系不到被告而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差,加之被告魏某某于2011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信,长期不尽妻子义务,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请,应予支持。因被告魏某某未到庭,财产部分无法查明,本案不做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另行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冯某甲与被告魏某某离婚。婚生儿子冯某乙暂由原告冯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问会娣代审判员 魏 鸿代审判员 张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