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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与被申请人湖南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德市武陵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湖南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保字第00332号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委托代理人樊启初。被申请人湖南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与被申请人湖南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9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9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贾珍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