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行受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骆雪申等39人、项春洪等10人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雪申等,项春洪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杭行受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骆雪申等39人。委托代理人陈钟、卢晓倩。原审起诉人项春洪等10人。上诉人骆雪申等39人诉富阳市规划局行政争议一案,不服富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杭富行受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与本案上诉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系土地征收行为,而富阳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非是土地征收的必备程序,与土地征收无关联性,因此上诉人与涉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故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骆雪申等39人上诉称,案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直接影响上诉人的房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与上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法院认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非征收的必备程序”错误。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严重违法,造成上诉人房屋面临被征收,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原审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院认为,富阳市规划局在2013年2月5日颁发的地字第33018320130001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上诉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立案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富阳市人民法院(2013)杭富行受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富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丽审 判 员 魏之薏代理审判员 叶 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李上诉人名单上诉人骆雪申,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江岭村江岭街3号。上诉人裘利芬,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江岭村江岭街3号。上诉人何兰芳,女,194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江岭村北路108号。上诉人骆法泉,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上宁新村7幢3单元701室。上诉人骆文革,女,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文教路68号109室。上诉人金小萍,女,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村新村一区218号。上诉人赵利根,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山联村赵坞5组9户。上诉人蒋关松,男,195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春江路66幢406室城东2组。上诉人邱富强,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九字弄9幢305室。上诉人陈正达,男,193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金桥村章家庙47号。上诉人何庆仁,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春秋南路25幢202室。上诉人方林娟,女,194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场口镇冯家村69号。上诉人冯华英,女,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田园路9幢106室。上诉人方赋梅,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环北新村4幢9号5单元201室。上诉人章燕静,女,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康复路2号401室。上诉人孙勤夫,男,195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迎宾路38号204号。上诉人沈志松,男,193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龙山路221号202室。上诉人王瑞瑚,女,193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龙山路221号202室。上诉人吕亦飞,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北堤北路17号602室。上诉人陈洪明,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宵井村黄泥塘89号。上诉人钟云花,女,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宵井村黄泥塘89号。上诉人李华群,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迎春路20号410室。上诉人胡银富,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鹿山街道春安村新房148号。上诉人何金娥,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鹿山街道春安村新房148号。上诉人陆海平,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杨梅山村麻栗坞17号。上诉人朱平儿,女,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杨梅山村麻栗坞17号。上诉人徐文群,女,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春秋南路1幢403室。上诉人包贤良,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秋丰村湖南山80号。上诉人徐红玉,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秋丰村。上诉人洪有根,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龙山路42-1号303室。上诉人陆会定,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杨梅山麻栗坞18号。上诉人姚明申,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场口镇东梓村483号。上诉人杜巧莲,女,195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康复路1幢206室。上诉人骆维恒,男,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渔山乡五爱村石马头77号。上诉人夏凤琴,女,195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渔山乡五爱村石马头77号。上诉人王凤娟,女,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杨梅山村高家山39号。上诉人汪洪凤,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太平桥西弄7号501室。上诉人杜杏芳,女,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春建乡徐家坞村徐家坞路22号。上诉人喻建民,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新登镇和山村岱山38号。原审起诉人名单上诉人项春洪,男,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鹿山村鹿山路72号。上诉人项俊,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西堤路58号。上诉人赵康亚,男,195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新春村清浦垅路17号。上诉人黄利琴,女,195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鹿山村鹿山路72号。上诉人杜国忠,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新登镇小东门33号。上诉人李苗福,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胡源乡新二村326号。上诉人朱培文,男,194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横凉亭路20-4号。上诉人邵严卫,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永昌镇乐和村邵家115号。上诉人陈宝金,男,194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上官乡盛村村118号。上诉人杨富根,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红旗村余家弄口52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