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1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乔治军与王永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治军,王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036号申请执行人乔治军,男,1974年10月06日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农民。被执行人王永成,男,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孙家岔镇人。本院在执行乔治军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39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乔治军与被执行人王永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永成当即偿还申请人乔治军借款本息人民币2万元,剩余的本息94000元被执行人王永成自愿于2013年11月16日前偿还完毕。被执行人王永成负担本案的执行费16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39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