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王彩娥申请执行吴民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娥,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504号申请人王彩娥。被执行人吴民。王彩娥申请执行吴民劳务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莲民一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标的5000元,本次申请执行标的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本次所申请的标的900元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45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天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