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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法执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王彩娥申请执行吴民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娥,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504号申请人王彩娥。被执行人吴民。王彩娥申请执行吴民劳务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莲民一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标的5000元,本次申请执行标的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本次所申请的标的900元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45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天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