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13—220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20号原告: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骆广明,男,1977年7月出生,汉族,系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以双方正在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76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3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铁利审 判 员 崔舒文人民陪审员 谢秀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艳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