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刑终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王禄弟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禄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刑终字第370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禄弟,曾用名王林,农民。2007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禄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绍越刑初字第834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禄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王禄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禄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王禄弟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王禄弟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人王禄弟撤回上诉。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3)绍越刑初字第8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华姿代理审判员 谢檬杰代理审判员 阮凤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梦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