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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59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22

案件名称

冯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5958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马乃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某。原告冯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忻独任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乃东,被告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在英国相识恋爱,于2010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不久后双方沟通出现障碍,加之没有共同的爱好、朋友,因此双方关系开始冷淡。2012年7月起,被告认为和原告一起不开心,多次通过短信、QQ聊天等方式向原告提出离婚的要求,此后双方一直处于冷战中。2012年10月,原告父亲突发中风,抢救一个月,被告在此期间亦未前去探望或安慰原告。2013年8月起,被告反复要求原告外出租房居住,原告无奈于同年9月底搬出居住。2012年下半年开始,原告一直在加强沟通,希望能挽回这段婚姻,但经过1年时间,发现无法挽回。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顾某某辩称,原告陈述的双方认识经过、结婚情况属实。2012年7月和2013年8月双方有过吵架和冷战,但平常关系是很好的。因为存在吵架和冷战,所以被告确实对原告家人关心不够。2013年8月被告发短信提出离婚,是一时头脑发热,现冷静下来考虑清楚,认为双方感情没有实质性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在英国相识恋爱,于2010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12年7月起,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同年11月,被告通过QQ向原告提出离婚的要求,但未进一步协商。之后,双方时有“冷战”。2013年8月,被告再次通过短信向原告提出离婚的要求。后原告于2013年9月离家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被逐出家门为由起诉来院。审理中,原、被告就婚姻问题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QQ聊天记录、短信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亦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两年来,由于双方间缺乏沟通,产生矛盾后又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消除矛盾,以致双方产生隔阂。然而细观原、被告双方各自在庭审中的陈述,原、被告之间并无原则性的矛盾,故本院认为只要双方摒弃前嫌,加强沟通、换位思考,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综上,现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某要求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秉璋代理审判员  常 忻人民陪审员  郑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庄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