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41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郭春花与高顺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花,高顺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4188-1号原告郭春花。被告高顺禄。本院在受理原告郭春花与被告高顺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高顺禄的工资款每月2000元,直至额满350000元为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全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