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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41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郭春花与高顺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花,高顺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4188-1号原告郭春花。被告高顺禄。本院在受理原告郭春花与被告高顺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高顺禄的工资款每月2000元,直至额满350000元为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全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