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泽阳与张红学、刘运转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阳,张红学,刘运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执字第89-1号申请人张泽阳。被执行人张红学,农民。被执行人刘运转,农民。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2)曲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和解,张泽阳和刘运转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2)曲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秀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