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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泽阳与张红学、刘运转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阳,张红学,刘运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执字第89-1号申请人张泽阳。被执行人张红学,农民。被执行人刘运转,农民。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2)曲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和解,张泽阳和刘运转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2)曲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秀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