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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民二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8-12-27

案件名称

潘艳芳与杨小雪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潘艳芳;杨小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二初字第2007号原告潘艳芳,女,汉族,1982年11月11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杨小雪,男,汉族,1953年12月15日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艳芳诉被告杨小雪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艳芳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艳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艳芳负担。审判员  李建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