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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立民终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红旗爱馨多乳业营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陕西红旗爱馨多乳业营销有限公司;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立民终字第00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红旗爱馨多乳业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泾阳县永乐镇泾永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永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法定代表人昝安胜,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49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由于原审裁定没有给上诉人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一个模糊的说法,故应当予以撤销。其次,原审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是合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泾阳县,故泾阳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泾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印刷包装加工定作合同书》中约定了所加工产品的规格、数量及产品稿件或样品经确认后生产之内容,故该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对管辖进行约定,故被上诉人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作为诉讼管辖地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据此作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之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