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仝爱齐与王福英、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爱齐,王福英,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仝爱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福英,女,汉族,退休职工。被告张辉,男,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王亚盾,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仝爱齐与被告王福英、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仝爱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仝爱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仝爱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仝爱齐承担87元。审 判 长 关晋生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人民陪审员 袁开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