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台辖终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许长友与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长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辖终字第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林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长友。上诉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环县人民法院(2013)台玉商初字第17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蒋火军出具欠条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对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蒋火军系上诉人玉环县李家小区安置房二期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其以项目部名义出具的欠条对上诉人应具有约束力。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欠条明确载明“如发生纠纷由玉环县人民法院管辖处决”,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蒋火军是否系职务行为,不属于管辖异议审查的范围。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沈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