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王小恩与徐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恩,徐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156号原告:王小恩,被告:徐睿,本院���审理原告王小恩诉被告徐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小恩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松法人民陪审员  韩仲元人民陪审员  朱安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骆 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