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汉行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段敬飞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敬飞,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裕大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行初字第00104号原告段敬飞。委托代理人孙雷,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号。法定代表人潘汉生,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琴,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金睿,系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武汉裕大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福星惠誉-水岸国际1-1-2-1号。法定代表人万由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文胜,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段敬飞(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被告”)劳动行政确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受理后,于当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俊适用简易程序于次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金睿、第三人武汉裕大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文胜均到庭参加诉讼。2013年9月6日起,当事人对本案进行协调。2013年11月13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敬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它诉讼费用人民币92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17元由原告段敬飞负担(原告已预付)。代理审判员 夏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