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太初字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原告昝永祚与被告任雪丽、赵菊芳、任立功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永祚,任雪丽,赵菊芳,任立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太初字00057号原告昝永祚。被告任雪丽。被告赵菊芳。被告任立功。本院在审理原告昝永祚与被告任雪丽、赵菊芳、任立功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昝永祚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昝永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昝永祚承担。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敏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