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晓春与深圳市卓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卓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合强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春,深圳市卓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卓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合强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深圳经济特区检查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015号原告王晓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李万福,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被告深圳市卓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彩田路交汇处联合广场A栋塔楼A1101。法定代表人周勤。被告深圳市卓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彩田路交汇处联合广场A栋塔楼。法定代理人钟少伟。被告深圳市合强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以东澳城花园(南区)澳城花园D栋2-3b。法定代理人李彦宏。被告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深圳经济特区检查站,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5073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深圳市卓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卓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合强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4.5万元的财产,并已由原告本人及担保人万娜(身份号码××)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卓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卓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合强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4.5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王晓春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铜鼓路城市山谷花园9栋9××号房产(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三、查封原告王晓春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人民南路水榭春天花园7栋凤凰苑3××号房产(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四、冻结原告王晓春名下用于担保的交通银行账户(账号:62×××81)内存款26.5万元;五、查封原告王晓春担保人万娜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莲塘畔山路梧桐山新居二期5栋2××号房产(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红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柏 慧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