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榆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XX与王纪松、李美光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纪松,李美光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榆民初字第540号原告XX,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冷伟,双辽市辽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纪松,男,31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李美光,女,31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XX诉被告王纪松、李美光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梁日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