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子法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高智清与秦存怀、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智清,秦存怀,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子法执字第00080号被申请人高智清,男,1959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秦存怀,男,1969年5月1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建国,男,1967年5月13日生,汉族。高智清与秦存怀、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2)子民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由被申请人秦存怀偿还申请人高智清41400元及从2012年1月8日起至执行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1.5%。被申请人张建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申请人秦存怀承担。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张建国于2013年11月13日履行了55862元,并承担了执行费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2)子民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南有强审判员  杜存洲审判员  杨晓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