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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2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何东生与向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东生,向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564号原告何东生,男,生于1984年11月16日,土家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告向波,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原告何东生诉被告向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东生与被告向波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何东生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东生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东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何东生已预交325元),由原告何东生负担。审判员 殷 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晏万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