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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秦某某诉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01316号原告秦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亦群,汉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公司合同风险部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耀军人民陪审员  孙维中人民陪审员  刘海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之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