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民一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2072号原告蒋某某,男,198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廖某某,男,198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以当事人已对此笔借款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郝 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