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夏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彭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彭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夏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司忠诚,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因与被告彭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战良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伟、被告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司忠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2012年12月25日到夏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长女彭1×由被告抚养,原告不负担抚养费,协议没有约定探望权。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没有涉及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现原、被告的次女彭妞妞还不足周岁。原、被告对上述长女的探望权,次女的抚养费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每年探望长女彭1×12次;要求被告支付次女彭2×抚养费;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彭某辩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25日在夏邑县民政局协商离婚。当时约定长女彭1×由被告抚养,次女彭2×由原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没有对长女彭1×、次女彭2×探望的方式、时间进行约定,当时约定的次女彭妞妞由原告抚养,没有在协议书上显示。既然原告要求探望长女,被告也要求探望次女。本案而言,原、被告有两个子女,原、被告对两个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当时离婚时双方约定互不承担抚养费,被告不应当承担次女的抚养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离婚证一份。以证明双方为合法夫妻,已协议离婚。2、离婚协议书一份。以证明长女应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自愿放弃。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为:对原告的证据1、2本身没有异议,但是不同意原告的观点,离婚时原告、被告的次女已经出生(2012年9月17日出生),当时协商次女由原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只是为了躲避计划生育罚款没有把此项写在协议里面。原、被告有两个子女,当时双方已经以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了对孩子抚养及抚养费承担的约定。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质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没有提出异议,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采信的有效证据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质辩,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莰手续2009年10月8日,原、被告琟育长?彍1×?2012年9月17日,被告生育次女彭2×。原、被告于2012年12月5日协议离婚,并在?邑县民政局办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协议?后有一女彭1×,归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承担。现次女彭2×由原告抚养。离婚后,原、被告对长女彭1?的探望权协?未果,原告诉至本院。本?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有探望?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孩子由被告抚养,?直接抚养孉子的原告享有探挛孩子彭1W的权利?被告有协?的?务。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探昛其孩子彭×?合婒姹法规官(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要求探望次女彭2×亢符合婚姻擕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是掂望?子丌能冨碍孡子的正帘学丠和生活,因此次数?媜太多鉰于探朓权衄佾的客观情况容易发生变化?其行低的其体时间咄撹帏宜唰幓事?双方协兆确定,本院不宜规定的过于细致,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原、被告每二个月探望一次为宜。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次女彭2×抚养费因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且有权向被告彭某追索抚养费的主体是原、被告的女儿彭2×,本院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自行解决或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2014年1月起,原、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每双月的第一个星期的星期日相互探望子女一次,探望地点由双方自行商订,对方应予协助;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厏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纇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战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沙 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