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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湾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易保全、易立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燕,易保全,易立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湾民初字第636号原告:王海燕。法定代理人:王学兵。委托代理人杨明华,乐山市市中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保全。被告:易立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燕诉被告易保全、易立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燕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燕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8,740.00元(免交)。审判员 李 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童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