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清徐县西谷供销合作社与清徐县西谷乡北云支村村民委员会、刘二娃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徐县西谷供销合作社,清徐县西谷乡北云支村村民委员会,刘二娃,庞继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清民初字第954号原告清徐县西谷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清徐县西谷乡西谷村。法定代表人庞金根,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美珍,女,清徐县东湖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清徐县美锦大街***号。委托代理人王建民,男,清徐县供销合作联社科长,住清徐县湖东三街自来水宿舍。被告清徐县西谷乡北云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清徐县西谷乡北云支村。法定代表人庞英东,村委会主任。被告刘二娃,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身份证号:。被告庞继保,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清徐县西谷乡北云支村农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王卯云(系被告庞计保之妻),女,清徐县西谷乡北云支村农民。原告清徐县西��供销合作社诉被告清徐县西谷乡北云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云支村委会”)、刘二娃、庞继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徐县西谷供销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庞金根及委托代理人李美珍、王建民、被告北云支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庞英东、被告刘二娃、被告庞继保的委托代理人王卯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清徐县西谷供销合作社诉称,原告在清徐县西谷乡北云支村设有分销店。分销店设立于原告拥有房屋产权北云支大街的一座院落里。1991年10月,清徐县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了清建房字第0005**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记载原告拥有产权的院落里,有砖木结构的北房五间、砖木结构的东西房各三间,房屋总面积为169.27平米。2013年4月,被告刘二娃、被告庞继保在未和原告商量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整个院落拆除,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经原告询问得知,是被告北云支村委会将原告的整个院落出卖给了被告刘二娃和被告庞继保。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依法确认三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2、依法判令三被告将原告所有的位于清徐县西谷乡北云支村分销店的房屋11间(正房五间、东房三间、西房三间)和街门院墙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10万元。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北云支村委会辩称,正房五间、东房三间、西房三间是原告的。但原告起诉的不是事实,不是整座院落,房屋多年没人管理已经倒塌了,已威胁到了邻里的安全。村委会为了村民的安全,我把倒塌的砖瓦都清理了。今年春天村委会把地皮卖给了刘二娃、庞继保,与村委会签有合同,共卖了35000元。我认为房屋在的时候是供销社的财产,坍塌后地方是村委会的,要求原告提供土地使用证。上一任村长和我说过通知过几次供销合作社清理,但他们一直没来清理。根据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卖给刘二娃、庞继保是合法的,和供销合作社没有关系,不同意赔偿原告。被告刘二娃辩称,我没见过正房五间、东房三间、西房三间,前三四年房子塌了后砸坏了我家的东西,我去找过原告,原告来看过现场。地方是村里的,我们找村里解决,连地方包括清理费两家共出了35000元,我出了11500元。我认为买的是村里的地方,不是供销合作社的。被告庞继保辩称,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我见过房子,刚开始就不是好房子,我买的时候有烂院墙,诉争的地方都是杂草、垃圾,地方是村里的。今年春天我们向村委会买的,根据面积大小确定了双方支付的价格,共出了1万元清理费。钱给了村委会,村委会给我们出具的手续。现我要求原告把院里留的院墙清理了。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清徐县西谷乡北云支村设有分销店。该分销店的房屋于1991年10月,清徐县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了清建房字第0005**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记载原告拥有产权的院落里,有砖木结构的北房五间、砖木结构的东西房各三间,房屋总面积为169.27平米。该房屋早在五、六年就已不使用了,近几年房屋没有人管理使用。2013年4月,被告北云支村委会与被告刘二娃、庞继保协商,被告北云支村委会将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房屋倒塌的东西及地方以35000元的价格(包括清理费)出卖给了被告刘二娃、庞继保。现刘二娃、庞继保已将35000元交付北云支村委会,该地方已平整,被告刘二娃、庞继保已占有使用。原告���知后,经西谷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时西谷供销合作社提出,根据职工意见,北云支分销店的房屋折价不能低于5.5万元处理,愿意协商解决。北云支村委会认为,折价5.5万元贵,北云支分销店没有土地使用证,不同意调解。刘二娃、庞继保认为他们是从村委会取得,有什么事找村委会解决。调解不成,故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西谷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证明一份、照片三张;被告清徐县西谷乡北云支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西谷乡北云支村支部委员会庞创业证明一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1991年10月清徐县人民政府为原告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证明登记在该证上的房屋应归原告所有。多年后,该房屋年久失修,早五、六年原告已不再使用。原告对该房屋长期弃置也不管理使用,村委会出卖���该房屋是否已倒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村委会出卖时房屋的状况。房屋倒塌后,该土地的所有权为北云支村委会集体所有。但该房屋倒塌后的砖木等财物也系原告所有,被告北云支村委会未经原告同意不能擅自处置。现该地方已平整,被告刘二娃、庞继保已占有使用。原告要求恢复原状已不能,根据我国侵权法的规定,应折价赔偿。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酌情折价为2万元。经多次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九条判决如下:被告北云支村委会、刘二娃、庞继保酌情共同赔偿原告清徐县西谷供销合作社因北云支分销店的房屋倒塌后的砖木等财物折价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清徐县西谷供销合作社负担1150元,被告北云支村委会、刘二娃、庞继保负担1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艳萍审 判 员 王 进人民陪审员 袁果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