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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峰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崔丙顺,磁县林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姚某某为离婚纠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朝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