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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民初字第27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2790号原告董某某,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公交总公司K57路公交车司机,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立贤,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某某,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孙立贤,被告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原被告2003年9月相识,2005年4月13日登记结婚,2006年2月22日生育女儿董XX。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性格、生活方式上的差距显现出来,夫妻间难以进行沟通和交流,感情日渐疏远,矛盾日益加深,经常为琐事争吵。���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共同承担。被告樊某某辩称,原被告自2003年9月自由恋爱、结婚至今已经10年,夫妻感情很好。2011年4月被告得肺癌,在齐鲁医院做右下页肺切除手术,手术前双方感情很好,住院期间,原被告父母及原告对被告照顾都很好,原告父亲为被告熬药200多副。被告认为原告离婚的理由是因为被告得了肺癌,原告害怕被告会成为其生活包袱。现在原被告女儿太小,害怕给孩子心理造成影响,被告希望有生之年和原告共同把孩子养大,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2003年9月相识,2005年4月13日登记结婚,2006年2月22日生育女儿董XX,现在小学读二年级。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较好。2011年4月被告得肺癌,���齐鲁医院做右下页肺切除手术,住院期间,原被告父母及原告对被告照顾都很好。2013年10月21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董XX常住人口登记卡各1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相互了解后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较好。婚后,原被告共同育有一女,期间并无大的矛盾冲突,因此对于夫妻感情,双方应倍加珍惜。原被告产生矛盾的原因,主要是缺乏理解与沟通所致。只要双方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多念及以往的夫妻情份,多为家庭和睦及孩子着想,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多加强沟通和交流,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