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彩瑞园艺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彩瑞园艺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183号原告深圳市彩瑞园艺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现代城华庭**21H。法定代表人汤亚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献民,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西国际园林花卉博览园内。法定代表人田学根。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彩瑞园艺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彩瑞园艺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雪(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