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桥初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原告葛斌与被告唐乐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斌,唐乐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XX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972号原告葛斌,男,1982年7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刘敏,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乐元,男,1992年4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斌与被告唐乐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斌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现退还原告696.5元,下余69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云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耀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