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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张义平与张凯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平,张凯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895号原告张义平,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委托代理人林伟鹏,系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凯亭,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平与被告张凯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义平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欲自行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义平负担。审判员  施志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锦水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