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毛辉聪深圳市住宅工程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毛辉聪;深圳市住宅工程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11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05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整层。代表人刘军,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文扬,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毛辉聪,住址湖南省石门,住址湖南省石门县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告深圳市住宅工程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红岭南路**滨江大厦**楼****194427。法定代表人明道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毛辉聪、深圳市住宅工程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雪(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