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初字9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李爱华与黄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华,黄保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939号原告李爱华。被告黄保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华诉被告黄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海亮代理审判员 逯相前人民陪审员 庞圣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俊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