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二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德州精诚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浪羽服装有限公司与河北浪羽服装有限公司、刘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精诚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浪羽服装有限公司,刘亚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二初字第239号原告德州精诚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子燕,董事长。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970号。委托代理人刘剑龙,公司副总。委托代理人苗学伟,德州德城国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浪羽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智凯,经理。地址:河北省阜城县崔庙镇刘娥村。委托代理人陈文龙,阜城县四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精诚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浪羽服装有限公司、刘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州精诚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州精诚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牟盛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