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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4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龙沙镇人民政府与张纯全、第三人易兴春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龙沙镇人民政府;张纯全;易兴春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4277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龙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沙镇。法定代表人谭成勇,镇长。委托代理人黄文学,男,生于1968年4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1190号。被告张纯全,男,生于1968年7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龙沙镇龙兴路26号。委托代理人丁天宇,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人民政府公职律师,系特别授权。第三人易兴春,男,生于1978年8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仙云村。委托代理人骆小林,重庆市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骆小丽,女,生于1981年7月31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龙沙镇青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龙沙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张纯全、第三人易兴春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纯全、第三人易兴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龙沙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俊芳人民陪审员  冉龙菊人民陪审员  周小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家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