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湘支行与湖南东泽贸易有限公司、夏超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湘支行;湖南东泽贸易有限公司;夏超玉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望执字第84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湘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城南中路**。 负责人李彦,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东泽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志高,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夏超玉。 根据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执字第0045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受理了长沙仲裁委员会(2013)长仲裁字第417号裁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东泽贸易有限公司、夏超玉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贺靖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