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郑超杰与李胜利、郑州市予佳汽车租赁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郑超杰;李胜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郑超杰。被执行人李胜利、郑州市予佳汽车租赁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郑超杰申请执行李胜利、郑州市予佳汽车租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85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胜利、郑州市予佳汽车租赁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礴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郑宏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