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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茅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李志明诉徐州市玉立电力设备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明,徐州市玉立电力设备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李志明,男,194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州市玉立电力设备厂。法定代表人蒋保栋,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明诉被告徐州市玉立电力设备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会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