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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667号原告(反诉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蒋某。被告(反诉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委托代理人:胡某、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李某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李某、被告(反诉原告)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某公司承担。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