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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商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于士勇与郑伏仙、贾余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士勇,郑伏仙,贾余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2021号原告:于士勇。被告:郑伏仙。被告:贾余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士勇诉被告郑伏仙、贾余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也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秀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