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浦商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于士勇与郑伏仙、贾余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士勇,郑伏仙,贾余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2021号原告:于士勇。被告:郑伏仙。被告:贾余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士勇诉被告郑伏仙、贾余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也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秀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