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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银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甲、邓╳╳、李╳甲、陈╳乙、李╳甲、黄╳╳、李╳乙、李╳、邝╳╳、李╳丙、李╳丁、李╳戊、何╳╳、李╳己与被执行人龙╳、容╳╳、广西╳╳市╳╳区╳╳乡人民政府、广西╳╳市╳╳资源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陈X甲,执行人邓XX,执行人李XX,执行人陈X乙,执行人李X甲,执行人黄XX,执行人李X乙,执行人李X,执行人邝XX,执行人李X丙,执行人李X丁,执行人李X戊,执行人何XX,执行人李X己,龙X,容XX,广西XX市XX区XX乡人民政府,广西XX市XX资源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361号申请人执行人陈X甲,男,193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XX县XX镇XX村委会XX村。申请人执行人邓XX,女,193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XX县XX镇XX村委会XX村。申请人执行人李XX,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XX县XX镇XX村委会XX二队。申请人执行人陈X乙,女,192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XX县XX镇XX村委会XX二队。申请人执行人李X甲,男,194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XX县XX镇XX村委会XX二队。申请人执行人黄XX,男,192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XX县XX镇XX村。申请人执行人李X乙,男,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XX县XX镇XX村。申请人执行人李X,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XX县XX镇XX村委会XX村。申请人执行人邝XX,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XX县XX镇XX村委会XX村。申请人执行人李X丙,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XX县XX镇XX村委会XX村。申请人执行人李X丁,女,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XX县XX镇XX村委会XX村。申请人执行人李X戊,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XX县XX镇XX村委会XX村。申请人执行人何XX,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XX县XX镇XX村。申请人执行人李X己,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XX市XX乡XX村。被执行人龙X,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XX市XX路XX号。被执行人容XX,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XX市XX路XX号。被执行人广西XX市XX区XX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XX市XX区XX乡XX街。法人代表罗XX,乡长。被执行人广西XX市XX资源管理局,住所地广西XX市XX路XX号。法人代表何XX,局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甲、邓XX、李XX、陈X乙、李X甲、黄XX、李X乙、李X、邝XX、李X丙、李X丁、李X戊、何XX、李X己与被执行人龙X、容XX、广西XX市XX区XX乡人民政府、广西XX市XX资源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X甲、邓XX、李XX、陈X乙、李X甲、黄XX、李X乙、李X、邝XX、李X丙、李X丁、李X戊、何XX、李X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银民再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人民币31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0年3月27日委托XX市法院执行,因被执行人容XX向XX市法院分别于(2001年2月2日付7000元、2001年2月21日付3000元、2001年10月31日付10000元、2002年4月12日付6000元、2002年11月25日付5000元),合计人民币31000元。其中XX市法院于2002年1月10日汇至本院账户10000元,尚余21000元未汇本院账户。本案已执行完毕,应当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银民再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361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冯绵亮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全部执行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