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一初字第01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848号原告:钱某,男,1948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刘某,女,1958年3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钱某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 莹 来自: